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后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后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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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248503X/2008-05894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8—0039 |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8〕79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20:07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退休后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8]79号 金华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退休后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金市劳[2008]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退休后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养老金问题,按(84)侨政会字第071号文件规定处理。 二、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退休退职人员,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时未纳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可按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补缴相应的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地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境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